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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好作风”系列策划之二】
如何正确发放津贴补贴或节日福利才不会违纪?
【编者按】距离端午小长假还有不到10天,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近期推出“节日‘好作风’”系列策划,帮助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碰纪律红线。今天让我们关注“福利”风险。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所长吉喆违规发放津补贴。2014年春节前,北京站派出所使用公款购买购物卡发放给本所民警,共计人民币1.6万元,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吉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上述案例来自近日中纪委通报的75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近来,经常有党员干部因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据中央纪委网站通报的4月全国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在各种违纪类型中被查处问题数量最多,达到677起,近千人被处理。而1至4月的统计中,违规发放福利问题共有2851件,同样远高于排名第二的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数。
那么,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应如何处理?反腐高压态势下,如何正确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才不算违纪?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的十二种表现形式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是一种变相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行为,违反了财经纪律,破坏了收入分配秩序。针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地方纪委列出了十二种之多:
一是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是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是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是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是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是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是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是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是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是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是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是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有什么后果?
或许会有人质疑,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人人都拿好处,为什么只处理领导?监察部、财政部等下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明确规定:2013年8月1日起,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表面上看是集体内人人参与、人人得利,但实际上,违规违纪的源头在掌握主要权力的领导身上。治理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只有剑指一把手,严惩责任人,才能真正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同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十条也规定:“对违规发放的津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针对如何处分,曾有纪委给出详细解释,对一般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应按2012年2月中央纪委制定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1月1日后,应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过渡期间,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给予行政处分应按2013年6月监察部等四部委发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职工福利应该如何发?
在法定范围内享受福利,是职工的正当权利。职工福利虽事不大,却关乎“暖人心”。过节了,给员工适当发点儿节日福利,借机慰问员工及家属,能增进团队凝聚力,能体现单位领导对下属的关怀,更会使社会各阶层感受到节日的喜庆气氛,是件不失传统又非常有意义的事情。那么如何正确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才不算违纪?
有地方纪委曾在节日期间发布提醒,各级领导干部在发放福利时主要把握好三条“纪律红线”:一是要有合法合规的开支渠道。关于福利费,有关部门有专门的制度规定。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支出是允许的,但是不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更不能搞变通从下属单位违规列支相关费用。
二是不能把福利“隐身”在其他费用中。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以年终奖等各种名义发放福利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单位为掩盖其“明停实发”行为,巧立各种名目,或采取假借购买食品、办公用品等方式为干部职工发福利。这些都是不允许的。
三是不准使用财政性资金、工会资金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和电子礼品卡。
2014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根据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2014年12月,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经费来源: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同时也对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作了限定,即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补充通知》还对“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这句话作了详细解释: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不完全一样,全总不宜确定一个统一的发放标准,在这次《补充通知》中,全总把“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的“少量”标准的确定权,交由省级工会。
关于基层工会怎么给工会会员生日慰问,《补充通知》也作了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通知》里规定可以对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这次也明确: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具体执行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
各省级工会制定职工具体福利标准都有哪些?
目前,各省级工会相继出台了具体量化标准(详情见下表),对于逢年过节慰问品的发放,江苏、天津、安徽、山东、福建、广西等地规定,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而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广西还明确要求,“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不可发放中央和区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而上海对于节日慰问总额的规定则较低,上海规定“总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
贵州、重庆对总额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部分具体节日福利标准上规定较细。贵州规定,春节慰问经费人均不超过500元,其它法定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重庆规定,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500元以内,国庆节慰问标准控制在300元以内,其余法定节日慰问标准均控制在100元以内。
对于工会会员生日慰问标准,各省上限在200至300元不等。山东、海南等省规定,生日慰问不超过200元,上海不超过250元,而江苏、贵州、浙江等地的上限为300元。关于发放的形式,各地一般规定为在会员生日当月,可发放所规定金额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那么,除了法定节日、员工生日外,还有什么时候职工可以享受到福利呢?对此,多地在地方版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中有所明确,包括职工教育活动、文艺会演的奖励,开展观看电影、春秋游等活动,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等实际问题。如,浙江明确,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教育活动、文艺会演、体育比赛、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等竞技类活动的奖励,获得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得超过800元;江苏提出,基层工会可以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看电影应尽量统一组织,因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电影观摩券。
附表:各省级工会制定职工福利具体量化标准
地区 | 工会全年节日慰问品标准 |
北京 | 全年支出总额一般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 |
天津 | 必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拨缴经费收入的30%以内,全年最高人均不得超过1000元 |
河北 | 年度总金额按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或按人均不超过400元 |
山西 | 全年人均不超过1000元 |
内蒙古 | 总金额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800元 |
上海 | 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 |
江苏 | 全年人均不超过1000元 |
浙江 | 全年慰问不得超过三次,用于慰问的支出总额不得超出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支出总额的30% |
安徽 | 全年人均不超过1000元 |
福建 | 全年人均不超过1000元 |
江西 | 全年人均不超过1200元 |
山东 | 全年人均不超过1000元 |
河南 | 全年人均不超过1000元 |
湖北 | 全年人均不超过1000元 |
湖南 | 全年发放总金额应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收入总额的30%以内,年人均发放金额标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5% |
广东 | 全年发放总金额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 |
广西 | 全年人均不超过1000元 |
海南 | 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经费收入总额的30%以内,且不得超过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年最高人均不超过1000元 |
重庆 | 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500元以内,国庆节慰问标准控制在300元以内,其余法定节日慰问标准均控制在100元以内 |
四川 | 节日慰问品和对会员本人的生日慰问,每位会员年均总额控制在1500元以内 |
贵州 | 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它法定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会员生日可享受不超过300元慰问品 |
云南 |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工会可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
陕西 | 逢年过节慰问全年一般不超过三次,每位会员每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
甘肃 | 全年人均不超过1000元 |
青海 | 全年人均不超过1000元 |
新疆 | 全年人均不超过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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