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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七条禁令”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七条禁令”
发布时间:2010-11-06 15: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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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
三、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四、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仪器检查、临床检查及其它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与个人收入挂钩。
五、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六、严禁科室以经济承包等方式自收自支,设立“小金库”,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七、严禁以物代药和骗取医保基金等其他违规行为。
二、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
三、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四、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仪器检查、临床检查及其它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与个人收入挂钩。
五、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六、严禁科室以经济承包等方式自收自支,设立“小金库”,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七、严禁以物代药和骗取医保基金等其他违规行为。
作者: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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